武汉长江现代安居公用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夏冬至、某某长江现代某某用设施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7民初1546号 原告:夏冬至,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长江现代***用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和平大道与冶金大道交汇处印力中心17层1701-17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拦江路193号会所2层2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夏冬至与被告**长江现代***用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现代***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冬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江现代***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冬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房屋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暂定20,000元(具体损失以鉴定结果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夏冬至系122街坊64门2号房屋的业主。2020年10月,122社区冶建花园二期供水系统改造项目交由被告长江现代***司施工,被告长江现代***司又将该项目交由被告*****公司施工。2021年12月20日被告*****公司工人施工时,因其失误打开供水总阀,导致六楼的水阀爆裂,从六楼淹到一楼。原告夏冬至家住一楼,家里的顶棚、墙面、地板、壁柜等损害严重。事故发生后,经两被告现场勘察,对其侵权行为未予否认,但就经济赔偿问题,双方一直协商未果。原告夏冬至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构成对原告夏冬至的侵权,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予以赔偿。为此,原告夏冬至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长江现代***司辩称,一、事故发生情况。2021年12月25日上午约9时,122街坊二次供水改造项目的劳务分包方被告*****公司在做好相关准备后(包含人员准备、检查关闭相关阀门等),开始进行新管冲洗,因表箱内六楼阀门本身故障,不能完全关闭,导致六楼卫生间的管道漏水。五楼住户发现异常情况后当即向社区反馈,社区随即通知在楼下现场的被告*****公司施工人员,现场施工人员迅速关闭总阀门,并在现场等待六楼住户回家,到其家中帮助处置现场,随后又赴五楼至一楼各住户家中查看现场。二、事故发生后,在社区和64门业主的要求下,我公司多次安排人员和劳务分包方施工人员对接协商补偿事宜,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三、原告所诉事实与事发时情况不符。原告在诉状中称顶棚、地板、墙面、壁柜等损害严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提供损失具体清单、价格构成以及事发当日上述物品因水受损的证据,但原告均未提供。且原告所述损失与事发当日被告*****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入户查看的情况严重不符,当日上午查看原告家中,现场情况为:其家中所有墙顶、墙面均处于完好状态,当场未见漏水情况或有水渍情况,上述物品事发时均未受损,即使存在瑕疵问题也系自然使用过程中形成,完全与本次事故无关。原告夏冬至自述事发时仅存在从楼顶裂缝处滴水现象,且已经用抹布擦干净,可以从侧面证明本次事故并未对原告夏冬至家中物品造成实质性损失。且漏水点位于64门6楼住户卫生间内,有地漏及厕所,被告*****公司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关闭了总阀,总体漏水时间应不超过10分钟,漏水量较小。同时结合三楼室内视频,从常识判断本次事故的影响范围仅限于三楼以上,并不会对一楼造成实际损失。综上所述,原告夏冬至就其财产损害问题起诉我公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其诉讼请求并无证据支撑,且事故责任方并非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夏冬至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辩称,同意被告长江现代***司的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长江现代***司承接“122街坊冶建花园二次供水改造项目”工程后,于2020年10月15日与被告*****公司签订《**长江现代***用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载明: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有效期至2024年6月24日。原告夏冬至系**市青山区(一楼)房屋的业主。 2021年12月25日,被告*****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其安装的水表箱内六楼阀门发生故障,无法完全关闭,致使64门17号房屋卫生间内安装的二次供水改造管道漏水,水从六楼流至一楼原告家中,造成原告家中墙壁、地板等受损。 经原告夏冬至申请,本院委托华盟纪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市青山区××街坊××号××楼水阀漏水造成的损失金额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市青山区××街坊××号××楼水阀漏水造成的损失金额为5604.80元。原告夏冬至支付鉴定费3000元。2022年7月11日,被告长江现代***司向本院提交《联系函》,认为事发当天视频显示,原告夏冬至家中地面、墙面均属于完好状态,当场未见漏水和水渍情况,其在视频中也曾自述只有楼顶裂缝处有滴水现象,且已擦干。即使存在瑕疵问题,也是经年使用过程中自然产生,与本次事故无关。2022年7月21日,本院将被告长江现代***司的《联系函》发送鉴定机构,并请鉴定机构给予书面答复。2022年7月28日,华盟纪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经过实际勘查,已剔除明显不属于漏水所致的损失。2022年6月10日进行现场勘查,墙面与地板水痕明显示,室内因遇水造成损失属实。本次鉴定根据现场所见确定损失。两被告对《情况说明》不予认可,认为漏水未对原告夏冬至家中造成损失。原告夏冬至则认为鉴定确定的损失金额过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注意防范风险,致使**市青山区122街坊64门17号房屋卫生间内安装的二次供水改造管道漏水,水从该房屋内(六楼)流至一楼原告夏冬至家中,造成原告夏冬至家中墙面发黄,有霉点和水迹,地板等遇水起泡变形,被告*****公司应当对原告夏冬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华盟纪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评估,原告夏冬至的损失金额为5,604.80元。原、被告对鉴定报告及相关书面回复均有异议。本院认为华盟纪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在上门查看现场后作出评估意见,合法有效,应予以采信。被告*****公司应根据鉴定报告确定的金额,赔偿原告夏冬至财产损失5,604.80元。被告*****公司有合法的劳务资质。两被告确认因被告*****公司原因导致此次漏水,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原告夏冬至因此次漏水导致的损失,与被告长江现代***司无关。原告夏冬至主张被告长江现代***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夏冬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及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夏冬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04.80元; 二、驳回原告夏冬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3,300元。由原告夏冬至负担2,475元,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