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7民初1544号
原告:***,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市人,,住**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长江现代***用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和平大道与冶金大道交汇处印力中心17层1701-17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拦江路193号会所2层2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长江现代***用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122街坊64门17号房屋的业主,2020年10月,122社区冶建花园二期供水系统改造项目交由*****司施工,*****司又将该项目交由*****公司施工。2021年12月25日被告工人施工时,因其失误打开供水总阀,导致六楼的水阀爆裂,水从六楼淹至一楼。原告住六楼,家中地面大面积积水,地板、墙面、柜子、沙发等损害严重。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通知了被告,被告到场后处理了积水,经现场勘察,被告对其侵权行为未予否认,但就经济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予以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司辩称,1.2021年12月25日上午约9时,122街坊二次供水改造项目的劳务分包方*****公司在做好相关准备后(包含人员准备、检查关闭相关阀门等),开始进行新管冲洗,因表箱内六楼阀门本身故障,不能完全关死,导致六楼卫生间的管道漏水。随后五楼住户发现异常情况后当即向社区反馈,社区随即通知在楼下现场的*****公司施工人员,现场施工人员迅速关闭总阀门,并在现场等待六楼住户回家,后于9点20左右入户到其家中帮助处置现场,将其家中地板上的积水全部处理干净(包含用卫生纸擦拭地板),随后又赴楼下各住户家中查看了现场。2.事故发生后,在社区和64门业主的要求下,*****司多次安排人员和劳务分包方施工人员对接协商补偿事宜,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3.原告所诉的事实与事发时情况不符。原告在诉状中称地板、墙面、柜子、沙发等损害严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提供损失具体清单、价格构成以及事发当日上述物品因水受损的证据,但原告均未提供。且原告所述损失与事发当日*****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入户查看的情况严重不符。当日上午9时20分左右*****公司施工人员与原告共同进入其家中,其家中现场情况为:漏水点位于卫生间内,客厅(瓷砖)和靠卫生间卧室(木地板)少许积水,墙面、柜子、沙发等干燥并无损害,因此原告所诉的地板、墙面、柜子、沙发等损失严重夸大了事实。漏水点位于原告家卫生间,有地漏及厕所,*****公司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关闭了总阀,总体漏水时间应不超过10分钟,漫到客厅、卧室的水量较小。*****公司施工人员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协助原告开展相关处置,帮助其抹干室内地板积水等,尽全力减少了事故对其造成的影响。4.*****司与*****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载明122街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因乙方(*****公司)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综上所述,原告***就其财产损害问题起诉*****司,与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诉讼请求并无证据支撑,且事故责任方并非*****司。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辩称,同意*****司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司承接“122街坊冶建花园二次供水改造项目”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公司。原告系**市青山区122街坊冶建花园64门17号(六楼)房屋的业主。
2021年12月25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其安装的水表箱内六楼阀门发生故障,无法完全关死,致使原告家中卫生间内安装的二次供水改造管道漏水。原告家中因此被水浸泡,墙壁、地板、家具等多处受损。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华盟纪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市青山区××街坊××号房屋因水阀漏水造成的损失金额进行评估,华盟纪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市青山区××街坊××号房屋因水阀漏水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1752.31元。为此,原告花费鉴定费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其安装的水表箱内六楼阀门发生故障,导致原告家中卫生间内安装的二次供水改造管道漏水,造成原告家中多处被水浸泡,*****公司应当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华盟纪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评估,原告的损失金额为11752.31元,故*****公司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1752.31元。本案原告家中墙壁、地板、家具等多处受损,系因*****公司的原因造成,并非*****司所致,故原告主张*****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752.3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24元,由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1240元,由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