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现代安居公用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长江现代某某用设施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7民初1548号 原告:***,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市人,住**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长江现代***用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和平大道与冶金大道交汇处印力中心17层1701-17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拦江路193号会所2层2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长江现代***用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122街坊64门11号房屋的业主,2020年10月,122社区冶建花园二期供水系统改造项目交由*****司施工,*****司又将该项目交由*****公司施工。2021年12月25日被告工人施工时,因其失误打开供水总阀,导致六楼的水阀爆裂,水从六楼淹到一楼。原告家住四楼,家中顶棚,地板、墙面、壁柜、**、衣物等损害严重。经现场勘察,被告对其侵权行为未予否认,但就经济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予以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司辩称,1.2021年12月25日上午约9时,122街坊二次供水改造项目的劳务分包方*****公司在做好相关准备后(包含人员准备、检查关闭相关阀门等),开始进行新管冲洗,因表箱内六楼阀门本身故障,不能完全关死,导致六楼卫生间的管道漏水。随后五楼住户发现异常情况后当即向社区反馈,社区随即通知在楼下现场的*****公司施工人员,现场施工人员迅速关闭总阀门,并在现场等待六楼住户回家,后于9点20左右入户到其家中帮助处置现场,随后又赴五楼至一楼各住户家中查看了现场。2.事故发生后,在社区和64门业主的要求下,*****司多次安排人员和劳务分包方施工人员对接协商补偿事宜,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3.原告所诉事实与事发时情况不符。原告在诉状中称顶棚、地板、墙面、壁柜及衣物、**等损害严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提供损失具体清单、价格构成以及事发当日上述物品因水受损的证据,但原告均未提供。且原告所述损失与事发当日*****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入户查看的情况严重不符,当日上午查看原告家中,现场情况为:其家中顶棚、墙面、地板等干燥完好,未见明显漏水情况,仅可见卧室靠卫生间处墙面有一定潮湿现象,但该处泛黄,可从生活常识判断为长期渗水造成。因此原告诉称的顶棚,地板、墙面、壁柜、**、衣物等损失无依据。且漏水点位于64门6楼住户卫生间内,有地漏及厕所,*****公司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关闭了总阀,总体漏水时间应不超过10分钟,漏水量较小。原告位于四楼,即使有一定漏水,也不会对原告家中造成实质性损害。4.*****司与*****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载明122街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因乙方(*****公司)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综上所述,原告***就其财产损害问题起诉*****司,与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诉讼请求并无证据支撑,且事故责任方并非*****司。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辩称,同意*****司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司承接“122街坊冶建花园二次供水改造项目”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公司。原告系**市青山区122街坊冶建花园64门11号(四楼)房屋的业主。 2021年12月25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其安装的水表箱内六楼阀门发生故障,无法完全关死,致使64门17号房屋卫生间内安装的二次供水改造管道漏水,水从六楼流至四楼原告家中,造成原告家中墙壁、地板、家具等多处受损。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华盟纪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市青山区××街坊××号××楼水阀漏水造成的损失金额进行评估,华盟纪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市青山区××街坊××号××楼水阀漏水造成的损失金额为8260.8元。为此,原告花费鉴定费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水表箱阀门故障,致使**市青山区122街坊64门17号房屋卫生间内安装的二次供水改造管道漏水,水从该房屋内(六楼)流至四楼原告家中,造成原告家中墙壁、地板、家具等多处受损,*****公司应当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华盟纪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评估,原告的损失金额为8260.8元,故*****公司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260.8元。本案原告家中墙壁、地板、家具等多处受损,系因*****公司的原因造成,并非*****司所致,故原告主张*****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260.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75元,由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1760元,由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