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现代安居公用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长江现代某某用设施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1119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长江现代***用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与冶金大道交汇处印力中心17层1701-17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长江现代***用设施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