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1119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长江现代***用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与冶金大道交汇处印力中心17层1701-17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长江现代***用设施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