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2民初509号
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阳,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红安县高桥镇六家边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79879965P。
委托代理人李亚峰,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长江现代***用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心宁,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25754491C。
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长江现代***用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因原告漏列当事人,故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长江现代***用设施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283元减半收取1641元,由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陈 霞
审判员 黄红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