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12593号
原告:东营市某某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某某勘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市某某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江某某勘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营市某某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江某某勘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营市某某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某某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0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营市某某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