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223号
原告:陕西***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三峡勘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民,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陕西***管业有限公司与长江三峡勘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8元,减半收取3109元,由原告陕西***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建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