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6)皖0403执769号
本院在执行淮南市淮九电梯服务中心与***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我院(2014)田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6186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男,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