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淮九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淮南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0403民初9394号 原告:***,女,1976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金豪阳光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921123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南市淮九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东方好旺角6栋317、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3301174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淮南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物业公司)、淮南市淮九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九电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祥瑞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淮九电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祥瑞物业公司与淮九电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神抚慰金,共计8013.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系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东方名珠小区1号楼2701号室的住户,东方明珠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为祥瑞物业公司,祥瑞物业公司在从事物业服务过程中,将电梯的监控、维护及保养委托给淮九电梯公司管理。2023年7月12日11:40分左右,原告乘坐电梯下楼,在原告进入电梯后按完楼层1层,发现电梯一直处于静止状态无法运行且电梯门也无法打开,原告便多次按电梯内呼救警铃,但均无应答。后来原告又多次拨打被告的应急救援电话,也无人接听。无奈之下原告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大约20分钟之后110、120急救及被告淮九电梯先后赶到原告被困处将电梯门打开,此时,原告已出现面色苍白、呼吸困难、抽搐等症状,120急救车将原告送往淮南市济民医院进行救治。原告在济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费医疗费2千余元。原告认为两被告分别作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及电梯维护部门,理应提供安全到位的设施设备及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祥瑞物业公司及淮九电梯公司在电梯出现故障问题的情况下,即没有封梯进行维修,又没有向业主发出警告标示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在原告被困电梯过程中,原告多次拨打呼救警铃及救援电话,但两被告均未及时赶赴事发现场对原告进行救援,导致原告被困后身体受到伤害。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祥瑞物业辩称,1、被告祥瑞物业公司已将涉案电梯委托给被告淮九电梯公司进行维保,电梯的故障经维保公司检修属突发性机械故障,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抗力因素;2、被告祥瑞物业公司已完全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电梯事故发生当天被告祥瑞物业公司保安履行安全巡查职责,第一时间发现电梯停运后便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抢修并快速排除故障、解救被困电梯的原告;3、原告的损害后果并无证据证明是因涉案电梯的故障导致,无法证明其损害后果与电梯故障之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在电梯被困时间前后仅20分钟左右,且住院所治疗从原告的病历来看也是因为其自身疾病原因,且病历的诊断原因待查,与本案的电梯故障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尤其是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4、原告诉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是要求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被告祥瑞物业公司作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涉案小区及硬件设施,对于电梯设施的巡查管理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对于设备的检修维护已经全部委托给被告淮九电梯公司进行专业维保,淮九电梯公司在维保过程中承担的是产品维护质量责任,双方承担的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被告祥瑞物业公司在涉案小区现有硬件设备条件的基础上已完全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且电梯的停运属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淮九电梯公司辩称,被答辩人诉求答辩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1、从事实上来看。答辩人既不是本案涉案电梯的所有权人,也不是使用人,只是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答辩人自始以来都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如期对涉案电梯进行保养维护,并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率为百分之百。答辩人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履行了义务,没有依据让答辩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从相关行政法规和地方部门规章来看,被答辩人诉称,其在电梯内被困大约20分钟之后被答辩人解救出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属于一般事故。从此规定中可以理解出,电梯轿厢滞留人员低于2小时的不属于事故。《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外,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城区范围内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区域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到达现场实施救援。根据上述规定,本次电梯困人不属于事故,只能算是个意外。既然不属于事故,也就没有责任人可追究。答辩人在处理本次意外故障的过程中行为合法,并没有发生违法违规的现象,何来责任需要承担。3、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身上所出现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应该有因果关系。但在本案如发生的过程中,答辩人做为一个电梯的保养维护单位,只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认真履行对电梯的保养维护职责。既没有主动也没有被动的对被答辩人实施加害行为。另外,在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供的其在住院期间的病历中,也并不能证明其因被困电梯20分钟左右的时间,就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后果。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求答辩人对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物业费收据复印件、病历、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被告祥瑞物业公司提交通话光盘、维保记录复印件,被告淮九电梯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电梯维保资料、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东方名珠小区1号楼2701号室的住户。祥瑞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淮九电梯公司系案涉小区电梯的维保单位。2023年7月12日11时许,***乘坐案涉小区1号楼电梯时,因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被困二十余分钟,经报警110出警,祥瑞物业公司和淮九电梯公司先后赶到现场,将***从电梯中救出后被120急救车送至淮南济民医院接受治疗,住院4天,共计花费住院费和门诊费两千余元。现原、被告之间因赔偿费用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特定物业管理区域之内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以物业为依托、以维护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生命、健康、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和良好的公共秩序为服务目标的物业服务项目。本案中,祥瑞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机构,理应维护该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虽然祥瑞物业公司提供相应的电梯维保记录用于证明履行维保义务,但该维保记录并不足以证明祥瑞物业公司完全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且经法庭询问,案涉楼栋的电梯时有发生电梯运行故障,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被告祥瑞物业公司未能完全尽到应尽的物业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数额,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2267.33元,有相应发票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2.护理费在住院发票中已经包含在内,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本院予以确认;4.营养费120元,本院予以支持;6.交通费40元,本院予以支持;5.对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其伤情并未构成伤残,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承担被告医疗费各项损失为2547.33元(2267.33元+120元+120元+40元)。故本院确认被告祥瑞物业公司应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547.33元。对原告主张要求淮九电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南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2547.3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02元,由被告淮南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户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账号:1860********);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 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