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403执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淮九电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淮九电梯),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朝阳东路北侧D壹街区6号楼317室。组织机构代码7330117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个体工商户,系***区九天怡城宾馆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本院在执行淮南市淮九电梯服务中心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安徽省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皖D×××××的车辆。4、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本案执行标的额61860元,执行费828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