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普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04民初3694号 原告: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阳市白塔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普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负责人:***。 原告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普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