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振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振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2民初623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黑龙江振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嵩山路33号喜镇大夏23层D座。
法定代表人:李宁。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龙沙区南苑移动第二生产楼。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振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计13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冬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