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凯尔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凯尔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27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凯尔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 被执行人:***,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凯尔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李 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