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27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凯尔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
被执行人:***,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凯尔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李 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