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凯尔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凯尔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裕县绍文乡绍文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7民初80号
原告:黑龙江凯尔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18WJ2X5D,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五街万和帝景**楼112。
法定代表人:张旭,职务:总经理。
被告:富裕县绍文乡绍文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30227556127576R,,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绍文乡绍文村
法定代表人:田家俊,职务:村委会主任。
原告黑龙江凯尔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富裕县绍文乡绍文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凯尔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凯尔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凯尔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5.00元,由原告黑龙江凯尔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永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