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27执保7号
申请保全人:黑龙江凯尔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张旭被保全人:富裕县富裕林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东明村,姜辉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凯尔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富裕县富裕林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对被申请人富裕县富裕林场在龙江银行富裕支行帐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90000.00元部分的冻结。现已对其保全完毕,故本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7民初144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志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