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27财保42号
申请人:黑龙江凯尔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富裕县富裕林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友谊乡东明村北。
法定代表人:姜辉,职务:厂长。
申请人黑龙江凯尔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富裕县富裕林场在龙江银行富裕支行账户(帐号:22×××78)的存款190,000.00元予以保全。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富裕镇×××小区×××楼(房屋所有权证号:富裕房权证富裕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凯尔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富裕县富裕林场在龙江银行富裕支行账户(帐号:22×××78)的存款19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7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凯尔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