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7民初261号
原告:**江皓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四道街100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密山镇长青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鸡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皓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皓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其需要调取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皓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皓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