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渭南市华州区富春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3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富春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君朝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渭南市华州区富春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3)陕0503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渭南市华州区富春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2150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97.1元(暂计算至2024年7月9日)及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3261元由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渭南市华州区富春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资金采取了额度冻结措施并对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同意将判决中应给付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富春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的损失及诉讼费共计9699.5元扣除后,要求二被执行人应给付其216801.5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分两次已履行150062.5元,现下欠66739元。2024年12月31日本院在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谈话时,双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富春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于2025年2月28日前给付下欠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的66739元。二、上述协议若一方未按期履行,另一方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目前该协议双方正在履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先对本案终结执行,执行费3261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二百六十八条(六)项、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503执912号案件的执行。
若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冯继忠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