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03执1232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61年8月9日出生,住渭南市华州区。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渭南市华州区。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军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22227032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华州街道办古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21016027865U。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某某依据生效的(2023)陕05民终20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高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工程款536220元及利息(以5362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在欠付渭南市华州区××镇××村水生态治理道路硬化绿化工程工程款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的以上欠款本息承担支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9316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某承担。执行费7855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某、渭南市华州区水务局、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共同承担。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同意由高某某分期还款,协议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高某某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00000元,剩余的工程款336220元及利息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彻底清偿完毕;二、案件受理费9316元、案件执行费7855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某承担;三、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郭某某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目前该协议双方正在履行中,鉴于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先对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503执12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