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渭南市华州区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3民初1409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临渭区。
被告: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
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军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22227032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渭南市华州区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08806444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华州区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