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

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与渭南市华州区教育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3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2222703210,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文体路东头。 法定代表人:吕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教育科学技术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21MB2993595Q,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子仪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教育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陕0503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教育科学技术局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8969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309元及案件执行费86939元,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恢复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教育科学技术局私下协商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503执恢94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