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03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志远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杜山镇农科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050045645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1XXXX********,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军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2222703210。
法定代表人:秦好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志远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2)陕05民终8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返还申请人租赁物拖式混凝土输送泵、布料机一套,如不能返还按照80000元价款折价赔偿;(2)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租赁费56808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240元及案件执行费2031元由被执行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承担,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自动向本院缴纳案款64079元,本院扣收执行费2031元,申请人已领取案款62048元;另就本案财产返还的执行标的部分(返还拖式混凝土输送泵、布料机一套等),申请人湖北志远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已达成和解折价处理,甴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一次性付清折价款20000元,其余不足部分不再追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503执275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23年3月17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