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03执恢325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住所地:华州区军民南路。法定代表人:秦好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华县瓜坡镇君朝村三组。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负责人:潘渊博,系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曾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人民政府支付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工程款1482807.96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7228元。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已领取500000元案款,因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人民政府无财产可供执行遂终结该案执行程序。2022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人民政府履行支付下余工程款982807.96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款执行费17228元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恢复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人民政府在本院涉执行案件较多,本院经合并执行,到位了部分案件款,本案两次可得分配案款共400000元,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已领取案款40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人民政府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在具备条件时予以恢复执行,可先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有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弥继峰
审判员 李根平
审判员 高 婷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