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

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3民初1121号
原告: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陕西卓星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华州区XX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
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渭南市华州区XX乡建设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4元,减半收取2012元,由原告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