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巨达豪峰贸易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满城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06民初481号 原告:保定市巨达豪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钢材区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某,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被告:赵某某,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巨达豪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巨达豪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巨达豪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巨达豪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42元,减半收取计8671元,由原告保定市巨达豪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