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

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3民初3168号 原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住汤阴县。 被告:***,男,成年,住汤阴县。 被告:***,男,成年,住汤阴县。 被告:***,男,成年,住汤阴县。 被告:***,男,成年,住汤阴县。 被告:***,男,成年,住汤阴县。 被告:***,男,成年,住汤阴县。 原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