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

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3民初360号 原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