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

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23执76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 本院在执行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享有以人民币55万元出资的投资股55万股,占股本金总额0.2722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享有的以人民币55万元出资的投资股55万股即0.27225%股权及其股权收益,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