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523民初1493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古贤乡古贤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司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丰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玉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三被告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2000元房屋损失,在三者险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64534.38元,鉴定费用14000元及4000元由三被告承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6日15时10分许,被告***驾驶豫E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汤阴县西徐线行驶至汤阴县××村村南头时,撞到电线后把电线杆撞断,后电线杆撞倒原告房屋,造成房屋、车辆均受损的交通事故。汤阴县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第410523202100004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房屋负责人原告***无责任。被告***驾驶的豫E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登记车主为玉丰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元)。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我系玉丰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我公司委派我驾车到徐庄送商砼,在徐庄村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应由平安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在查明原告确属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可以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2、诉讼费、鉴定费等不属于其公司的赔偿范围。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及三者险保单、驾驶证、行驶证,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证据2.徐庄村村委会证明、1983年农历五月十六日分单、2021年10月25日徐庄村委会及白营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证明案涉房屋系原告所建。证据3.房屋受损照片、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加固维修方案等证据,被告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应提供相应建房手续。被告对加固方案有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6日15时10分许,被告***驾驶豫E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汤阴县西徐线行驶至汤阴县××村村南头时,撞到电线后把电线杆拉断,后电线杆撞倒原告房屋,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汤阴县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第410523202100004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房屋负责人原告***无责任,其他负责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申请对2021年5月6日受损房屋是否需要重新建造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河南众惠(2021)质鉴字605号质量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显示:现场勘验情况,2.房屋东墙距南墙2200处见1条斜向北上长2800裂缝,裂缝下宽上窄,底部最宽处4mm。3.东墙、南墙及北墙墙体与现浇板交接处见水平通长轻微裂缝。4.局面西侧挡水坎抹灰见较多开裂现场,挡水坎外侧墙砖局部见脱落现象,局部挡水坎(长约600mm)砖砌体见松动现象。5.屋面距北外墙约6000mm处现浇板上表面见1条东西向裂缝。6.北面编织袋吊顶见大面积渗漏水痕迹,南间局部见渗漏水痕迹。7.勘验结束时经询问在场当事人,均表示无其他需补充事项。
鉴定分析:对涉案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分析如下:1.地基基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涉案房屋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无明显的不均匀沉降现象。2.墙体:房屋东墙南部存在一处自底部斜向北上裂缝,裂缝下宽上窄,最宽处4mm,该裂缝尚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其他部位墙体无明显受力裂缝,墙体转角处及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3.楼、屋盖:屋面板距北外墙约6000mm处上表面见1条东西向裂缝,但无明显变形;楼板与墙体搭接处有轻微裂缝现象。4.次要构件:屋面西侧挡水坎(长约600mm)砖砌体见松动现象。上述分析结果,符合《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第4.2.2条农村住房危险性定性鉴定为B级的条件,评定涉案房屋危险性等级为B级(注:农村住房危险性等级分为A、B、C、D级;B级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个别非承重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根据涉案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结果,判断涉案房屋不需要重新建造,建议对房屋目前存在的裂缝等损伤进行修复加固处理,以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鉴定意见:***房屋危险性等级为B级,不需要重新建造,建议对房屋目前存在的裂缝等损伤进行修复加固处理,以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2021年12月10日,原告申请对受损房屋修复加固的损失费用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河南建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出具无法受理司法鉴定委托说明,该说明显示,对受损房屋进行修复加固的费用计算,需要有明确的修复方案。因无明确的修复方案,诬告接受该项鉴定委托工作。2022年1月6日,原告申请对受损房屋进行加固修复方案并评估损失的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河南万城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已无相应资质退回。2022年2月28日,原告申请河南楷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后原告自行委托河南远大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的加固维修方案及价格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加固维修方案显示为1.增加砼构造柱;2.地圈梁,3.墙体加固。4.顶部处理。其造价为66534.388元。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并不同意重新鉴定。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再要求河南楷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另查明,被告***驾驶豫E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登记车主为玉丰公司,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庭审中,原告认可其房屋于2000年建造,房屋为砖混结构,下房顶为木质、上房顶为现浇顶。
本院认为,到庭当事人对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先在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按照被告***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系被告玉丰公司雇佣司机,再有不足部分,应由被告玉丰公司予以全部赔偿。对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原告提交的白营镇人民政府及白营镇徐庄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及原告提交的分单能过相互印证案涉房屋系原告所建,故原告作为权利人要求各被告赔偿案件房屋损失,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原告主张的案涉房屋损失,河南众惠鉴定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案涉房屋目前存在的裂缝需修复加固处理。原告自行委托相应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的修复方案及造价进行鉴定,二被告均不认可,且原告自行委托不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故对其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本院不予采信,但结合原告案涉房屋的确存在损失,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定房屋损失为35000元,应由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对于鉴定费用,根据原告提交众惠鉴定公司票据为14000元,该费用为查明案件事实需支付的必要费用,且原告已支出,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费用4000元,因系其自行委托,该鉴定不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故对该费用,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房屋损失、鉴定费用共计49000元(35000元+1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鉴定费等共计49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3元,由原告***负担804元,由被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负担11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