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3民初360号
原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西。
法定代表人:乔有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平,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印,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李小勇,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李学仝,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李楠,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薛玉军,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