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

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23执76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
法定代表人:乔良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
本院在执行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享有以人民币55万元出资的投资股55万股,占股本金总额0.2722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享有的以人民币55万元出资的投资股55万股即0.27225%股权及其股权收益,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屈克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奥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