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

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3民初2719号
原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西。
法定代表人:乔良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军,男,该公司员工,住汤阴县。
被告:***,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士,职务不详。
原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汤阴县玉丰商混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秀芬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