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702民初4189号
原告:张掖市青青草叶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甘州区滨河新区玉水街42-4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3FFQ35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系张掖市青青草叶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系张掖市青青草叶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临泽北路振昊品尊假日新天地商务广场7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3AN88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掖市青青草叶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掖市青青草叶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青青草叶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张掖市青青草叶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伟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8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