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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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4民初4311号起诉人:***,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2018年5月10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返还2万元鉴定费,并将鉴定时所取走的机械样本包括取样的机油退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申请松山区法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车辆粘缸原因进行鉴定,但该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规范、不完整,补充答复函答非所问,该所的鉴定意见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与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系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住所地在上海市;合同履行地以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为准,故合同履行地亦在上海。经向起诉人释明,其坚持向我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