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02民初10806号
原告:***,女,195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辽市科尔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菊香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医院,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66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鉴(霍林郭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75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鉴定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鉴定所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常州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通辽市医院、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