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通辽市医院、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02民初10806号 原告:***,女,195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辽市科尔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菊香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医院,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66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鉴(霍林郭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75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鉴定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鉴定所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常州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通辽市医院、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