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13335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远锦塑料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远锦塑料机械厂(以下简称“远锦机械厂”)诉被告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碧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远锦机械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于2021年2月7日作出的《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熔喷布生产线质量鉴定报告》(泸华碧[2020]质鉴字第××号);2.被告在全国性报纸及中央电视媒体连续一个月刊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公告并承担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启动鉴定程序。2020年12月28日,原告收到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测鉴定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21年1月5日上午9时到湖北盛之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参与对两台55型熔喷布生产线进行质量鉴定。按通知要求,原告派出技术员与律师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原告才得知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了华碧公司进行鉴定,对鉴定机构的选取并未知会、征询原告意见。现场鉴定过程中,存在多种不符合鉴定条件的情况(鉴定物即案涉两套设备未恢复出厂状态,且已改装,部分设备配件非原告提供等等)。原告当即提出异议并表示拒绝鉴定,并在鉴定笔录上注明现场机器不具备公平公正的鉴定条件,我公司不接受本次鉴定结果。2021年1月16日,原告还向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一份鉴定异议书(快递单号SF1409240816××),该快递已显示签收。然而,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异议书后,未作出任何回复,而是违反规定继续鉴定。2021年3月5日,原告收到被告的鉴定报告副本,鉴定结果为不合格。鉴定结论如下:“1.生产线设备的安全防护,不符合GB25431.1-2010《橡胶塑料挤出机和挤出生产线第1部分:挤出机的安全要求》标准中强制性要求;2.熔喷布生产线生产的熔喷布过滤效率小于95%。”销售合同约定95%标准值,未约定95%过滤率。但鉴定报告却按照95%过滤率来理解合同条款,这是严重以鉴代审,超越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及证据,但鉴定机构却复函称“鉴定过程中是以设备现场状态进行,鉴定现场佛山南海远锦塑料机械厂在场,其在场过程中对设备状态未提出意见。”至今,原告仍未收到市场管理局、鉴定机构对原告异议的答复。二、《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熔喷布生产线质量鉴定报告》(泸华碧[2020]质鉴字第××号)因严重违反鉴定程序而无效。首先,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鉴定机构选定并未通知原告。对原告现场提出的问题、事后的异议并未回复。原告认为鉴定机构在此过程中所作复函系虚假陈述且具有严重偏向性,与原告存在严重利害关系,鉴定结果不客观、不真实。其次,案涉设备为非标产品,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且已经改动,无法恢复出厂状态,不具备鉴定条件。再次,是否能生产出95以上标准,况且双方合同约定的并非95%过滤率,熔喷布与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无必然联系,目前已有大量民事判决予以认定。熔喷布质量除受生产设备影响外,客观上还受到原材料、生产环境、生产技术等因素影响,***在生产过程中对设备进行过改装,无证据证明***能够还原设备原有状态。司法实践中,法院均对鉴定熔喷布过滤率是否达到95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因此,该鉴定报告中认定的案涉设备不能生产过滤率达95的熔喷布的结论不能采信。按照目前司法实践,法院入库的鉴定机构均不能做出这种鉴定,试问被告又是如何保证能够作出公正、客观、真实的结论三、案涉两套设备符合合同约定且经***验收后投入正常生产,无鉴定必要。***在提取案涉设备时,已签订出厂验收及收货单,其未就案涉设备外观提出过任何异议,特别是案涉设备换热器管路、三通没有有效遮挡防护,换网装置、模头工作区无防护均属于显而易见的外观问题,因此应当认定案涉设备外观符合双方约定;此外,双方在工厂现场对设备进行了调试,***本人确认了验收合格,均能够证实案涉设备可以正常运转;最后,按照双方约定如有质量问题委托人可进行维修保养,但从2020年3月至7月生产期间(熔喷布价格疯涨时期),***从未提出过任何质量异议,反而***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5月18日对外发布的朋友圈宣传“熔喷布试产成功”、“95+已不在话下,向99+进攻,有意向的兄弟约谈”,进一步可推定无论是交货调试还是投入生产其均认可设备质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4902号民事判决书中,该院直接指出“熔喷布挤出机系与其他设备共同构成生产线生产产品,案涉设备不应适用挤出机的国家标准,故被告辩称案涉的熔喷布挤出机应当适用挤出机的国家标准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被告所适用的GB25431.1-2010鉴定标准不能适用于案涉两套设备,不能采信GB25431.1-2010鉴定标准适用于本案。原告认为,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启动鉴定程序,被告作出的《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熔喷布生产线质量鉴定报告》(泸华碧[2020]质鉴字第××号)违反法定鉴定程序,本案鉴定报告应属无效。且被告的三位鉴定专家是挂靠的,日常生活工作并非在上海,本案的质量鉴定报告均由助理作出,未能作出公正、客观、真实的结论。通山县公安局直接根据被告作出的《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熔喷布生产线质量鉴定报告》(泸华碧[2020]质鉴字第××号)对原告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进行立案侦查,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商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定条件。远锦机械厂提交的《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熔喷布生产线质量鉴定报告》(泸华碧[2020]质鉴字第××号),载明“委托方: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目的及事项:本单位受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1.湖北盛之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购熔喷布生产线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2.是否能生产出合同约定标准的产品进行鉴定”、“二、检案摘要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湖北盛之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佛山市南海远锦塑料机械厂购买了两台YJ-55型PP熔喷布生产线,但该熔喷布生产线生产出的熔喷布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因调查需要委托我单位对……进行鉴定”。因此,远锦机械厂提交的上述鉴定报告是“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产生的,是行政机关履职行为而形成。围绕上述鉴定报告,远锦机械厂、华碧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属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远锦机械厂以侵权责任纠纷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南海远锦塑料机械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