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0民终1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和尚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葛市和尚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和尚桥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4)豫108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和尚桥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尚桥镇政府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24)豫103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2.依法将本案改判为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99105.78元或发回重审;3.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在案涉工程路段共中标两段即一标和二标,两个标段的工程款仅下余99105.78元未支付,其余工程款上诉人已经全额支付,其中有640331.21元由被上诉人授权上诉人代行向其他标段即支付给第三标段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二、委托支付协议是上诉人、被上诉人及某乙公司和监理单位四方共同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协议。上诉人依据该委托支付协议支付工程款640831.21元并无不当,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视委托支付协议而不见,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请上级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某甲公司辩称,一、某甲公司提供的一标段《审计报告》中一标段送审工程金额为9171607.51元,审计核实金额为8366248.06元,差额805359.45元。差额部分在长葛市审计局向某甲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的《审计取证单》中查明:一标段工程审减合计80.53万元,其中审减项目及金额为:第2项、土方回填审减9909.7立方米,金额34.45万元,第4项、混凝土管172米未施工,审减金额23.09万元,两项合计57.54万元,审减原因是因为这两项属于某乙公司负责施工的三标段,某甲公司一标段的审计金额8366248.06元中不包含属于三标段的57.54万元。二、《支付委托协议》是和尚桥镇政府为了厘清一标段、三标段关于土方回填9909.7立方米、混凝土管施工项目的归属,而组织一标段施工方某甲公司、三标段施工方某乙公司、监理单位建基某某有限公司四方确认后共同出具的,以证明:范庄土方工程属于三标段的土方费用造价为391631.34元(即9909.7立方米工程量),混凝土管道分项工程属于三标段的工程费用造价为262632.87元,上述费用共计654264.21元,扣除相关费用13433元后剩余640831.21元工程款属于三标段。《支付委托协议》的名称虽然是“支付委托”,但其实质是一份情况说明,即说明“土方回填9909.7立方米、混凝土管施工项目”属于某乙公司施工的三标段,不属于某甲公司施工的一标段,相对应的工程款应支付给某乙公司。因该部分工程款根本就不属于某甲公司,所以某甲公司也就无权委托支付,和尚桥镇政府完全是在曲解《支付委托协议》所表达的真实意思。上述费用640831.21元和尚桥镇政府在未审计前已提前违规支付给三标段施工方某乙公司。该部分费用在审计时因三标段施工方未施工被审减,某甲公司一标段的审计报告中根本就不包含该部分费用。因和尚桥镇政府违规支付错误,其应按不当得利向某乙公司主张返还,而不应将自身的过错转嫁给某甲公司,将此款从某甲公司的工程款中抵扣。三、和尚桥镇政府在某甲公司施工的二标段中多支付126311.37元,该部分费用可从一标段工程款中扣除。和尚桥镇政府向某甲公司已支付一标段工程款共计7500000元,应付8366248.06-7500000=866248.06元,扣除和尚桥镇政府在二标段中向某甲公司多支付的126311.37元,和尚桥镇政府最终应付金额为866248.06-126311.37=739936.69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66248.0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审计完成之日2022年12月29日起,以上述欠款为基数,按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25日,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和尚桥镇政府签订森源东路魏武路至107国道和尚桥镇辖区段绿化升级改造工程一标段森源东路绿化提升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期为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27日,签约合同价为9171607.51元,其为暂定金额,待工程结束后最终工程价款以审计局决算审计为准。付款方式为施工单位进入工地后,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按照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全部完工后,经主管部门验收后,支付总工程款的70%,待审计局审计决算结束后,支付总工程款的27%,质保金为审计决算价款的3%,待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拨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案涉工程经原被告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2022年2月22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一标段工程款3973962.49元,于2022年2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一标段工程款26037.51元。2022年12月29日,长葛市审计局作出长审投快报[2022]77号审计报告,载明:被审计单位和尚桥镇政府,审计项目长葛市森源东路魏武路至107国道和尚桥镇辖区段绿化升级改造工程一标段的结算审计。截止2021年11月30日,和尚桥镇政府未支付该项目工程款。该项目送审工程结算金额为9171607.51元,审计核实金额为8366248.06元,差额805359.45元。2023年11月22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一标段工程款350万元,三次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750万元,下欠原告工程款866248.06元。2024年1月31日,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长葛市森源东路魏武路至107国道和尚桥镇辖区段绿化升级改造工程二标段杜村寺游园工程也系原告某甲公司作为承包方与被告和尚桥镇政府(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据2023年12月6日长葛市审计局工程结算审计定案单,该工程送审金额2323962.49元,审定金额2197651.12元,审减金额126311.37元。而被告分别于2022年2月7日、2022年2月24日两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二标段工程款235万元;2022年2月28日,原告退还26037.51元,多支付原告工程款126311.37元。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审计报告、银行转账明细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和尚桥镇政府签订森源东路魏武路至107国道和尚桥镇辖区段绿化升级改造工程一标段森源东路绿化提升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某甲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和尚桥镇政府应按审计报告审计核实金额支付原告某甲公司下欠工程款866248.0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按同期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和尚桥镇政府在长葛市**路**路**道**镇**段**段**村**段下欠工程款866248.06元中抵扣,即被告和尚桥镇政府再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工程款739936.69元。被告辩称的原告委托支付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640831.21元工程款非长葛市森源东路魏武路至107国道和尚桥镇辖区段绿化升级改造工程一标段审计报告所涉工程款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判决如下:一、被告和尚桥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工程款739936.6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488949.69元(739936.69元-250987元)为基数,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2022年12月29日起,按同期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0987元(8366248.06元×3%)为基数,自审计报告出具一年期满之日2023年12月29日起,按同期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462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1817元,被告和尚桥镇政府负担1064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和尚桥镇政府上诉主张其已经按照某甲公司授权将案涉工程款640331.21元支付给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和尚桥镇政府向某乙公司支付的款项不属于某甲公司的工程款,和尚桥镇政府至今未与某甲公司结清款项。经查,和尚桥镇政府主张付款的支付委托协议载明,案涉工程分为三个标段,其中第一标段与第三标段共同施工范庄土方工程,但在标段划分时将该分项工程及属于第三标段范围内的混凝土管道分项工程均划分至第一标段。故和尚桥镇政府、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及监理单位在厘清上述工程施工内容归属于第三标段施工单位后,确认相应工程款640331.21元应当由和尚桥镇政府支付给某乙公司。由此可见,和尚桥镇政府向某乙公司支付的款项系某乙公司作为第三标段施工单位施工原属于第三标段工程后所应得款项,该工程款与某甲公司无关。鉴于某甲公司施工范围不同于第三标段施工单位某乙公司,且已结算审定工程款范围内也未包含某乙公司的施工工程量,故和尚桥镇政府关于640331.21元系支付案涉工程款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其系受某甲公司委托付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及审定金额、已付金额等确定和尚桥镇政府应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和尚桥镇政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8元,由长葛市和尚桥镇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1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邮编:4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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