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3民初3568号
原告:平顶山市领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像东2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73Y4EX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顶山市鲁山县豫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兴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院(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658003F。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平顶山市领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兴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平顶山市领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领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领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元,由原告平顶山市领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