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3979号
原告:周口市永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川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六组西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7EUBA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长岗岭组。
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河南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郸城县工业大道创业中心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3X6673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口市永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周口市永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口市永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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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