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鑫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3288号
原告:河南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工业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会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河南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紫阳,河南钟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口市鑫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产业聚集区工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郭参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产业聚集区。
原告河南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鑫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振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