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民初541号
原告:**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水北镇故县村将军排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073208099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洪濑镇洪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76175058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