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5407号
原告: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B幢1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TYJAR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8号自贸大厦B座9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071744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8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340.5元,剩余234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