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6554号
原告:安丘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安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安丘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安丘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丘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