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32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安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守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春,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山东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民终6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盛润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安丘市气象局证明及降雨量实况统计表、安丘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雨晴表、安丘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出具的青龙湖路高程测绘图及延长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公告、专家论证意见《关于青龙湖路(青龙湖大桥—206道)沿途部分农田被淹情况的说明》及二份签到表、安丘市住建局《情况说明》,证明案涉农田被淹系特大暴雨不可抗力所致,与案涉排水沟是否挖通无因果关系,原判决认定案涉排水沟未挖开是导致姜田被淹的原因是错误的,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二、《竣工验收证书》、《关于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小杨戈村村民起诉因青龙湖路建设造成农作物损失的情况说明》,证明案涉未挖通的排水沟已被发包人甩项竣工验收,导致甩项的原因是政府未拆迁盛润公司无法施工,而政府未拆迁是由村民阻挠导所致。因此,盛润公司对此没有任何过错。为此,请求再审法院查明事实,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种植的大姜受损的直接原因系天降暴雨,姜田中的雨水不能及时排水,形成涝害而造成。而盛润公司提交的安丘市气象局证明及降雨量实况统计表、安丘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雨晴表、安丘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出具的青龙湖路高程测绘图及延长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公告、专家论证意见《关于青龙湖路(青龙湖大桥—206道)沿途部分农田被淹情况的说明》及二份签到表、安丘市住建局《情况说明》等证据,仅能说明此次暴雨是多年未有过的降雨量,不能说明姜田形成涝害与其未将排水沟疏通没有关系。二、《竣工验收证书》、《关于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小杨戈村村民起诉因青龙湖路建设造成农作物损失的情况说明》不能说明案涉未挖通的排水沟不属于其施工范围,或其未将排水沟疏通并没有过错。综上所述,盛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成良
审判员  李加付
审判员  司晓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东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