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执2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安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守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784民初52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40e3894fe0173e4f@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8387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初立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金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