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78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利,山东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雷涛,山东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安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守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红,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都昌街道平安街1839号。
负责人:马守钰,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昌邑市交通运输局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6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248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玲
审判员 张守现
审判员 崔恒心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