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某某、某某、湖南玖玖华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通知
(2020)湘0105民初9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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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湖南玖玖华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确定的被侵权人为***、***、与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你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便于本院一并审理,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递交申请及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起诉,本院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已被分配完毕的情况下将不再预留你的交强险赔偿款份额。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