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6民初9655号
原告:重庆晶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重庆晶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华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江苏华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苏华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重庆晶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晶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3.78元,减半收取计2556.89元,由原告重庆晶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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