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5民初2551号
原告:邢台市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公园东街天厦开发6#楼2-7-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30812641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行唐县水利局(原行唐县水务局)。
住所地:行唐县龙州镇衡阳大街2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25MB1852416T。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系行唐县水利局职工。
原告邢台市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行唐县水利局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告起诉被告***的身份信息有误,原告称涉案当事人应为***(公民身份号码1301251975××××××××)。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属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台市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邢台市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韩 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