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摩顿铸石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市摩顿铸石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26财保30号 申请人:承德市摩顿铸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北营房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永邦能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邦能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工程款)620000元。申请人承德市摩顿铸石有限责任公司以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邦能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工程款)62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